对于一般的家庭,买房子是最高的优先需要,因为过程复杂,要注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慎重购买,试图了解房屋的相关信息,以避免像陈先生出现的这些问题:
2016年8月6日,陈先生和融科公司签署《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交5万元定金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公司,陈先生将在同一年,8月18日之前履行合同,携带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与融科置地公司将签署,如果不按时,视为违约,融科公司将没收定金,并有权另行出售房屋。2016年8月11日,融科解除房屋抵押,并于2016年8月14日陈先生发现房屋被抵押,但融科公司没有通知,请求并退回所要求的定金。《商品房买卖合同》陈翔先生收到融科公司的通知后,明确表示可以取消合同的索赔,没收定金2万元。陈认为,融科公司在合同签订时抵押,欺骗消费者的欺骗行为,需要退还2万元人民币。 融科公司认为双方签署签约协议,签订了抵押贷款,它也未能安排合同,但未能拿出书面证据,且签约前已经解除抵押,可以做正常的交易。
【中国业主维权网】 陈先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经审理认为:订购的涉案房屋处于抵押状态系房屋的重大事项,且不能通过外观直接查验知悉,在签订过程中作为出卖方的融科公司应当将该重要信息告知购房者。因此陈先生基于预约阶段融科公司对相关重大事项的不完整披露产生不信任感而不愿签订买卖合同系对自身权益的合理保护,因此判决融科公司返还收取的5万元定金。
【京云分析】 房屋买卖过程中,作为卖方的房地产开发商至少有两个基本的合同义务:一是对房屋拥有所有权,二是保证不存在权利瑕疵。如果该房屋存在权利瑕疵,卖方在出卖之时至少应尽到告知义务,比如告知买方该
房屋已被抵押。如果卖方未尽到告知义务,其行为实际上已构成合同法上的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买方可以据此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并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实际上,对于上述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出了比《合同法》更为明确的规定,《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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