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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案例】买商铺逾期交房办证,顺利维权拿房拿钱

    京云律师事务所

    2019-09-27 14:55:32

    【摘要】 2018年4月10日,李女士在上海市嘉定区买了一间商铺,建筑面积50平方米,总价230万元,开发商是XX置业公司。合同约定李女士付清该房屋全款后,于12月30日前交房。 10日当天,李

         2018年4月10日,李女士在上海市嘉定区买了一间商铺,建筑面积50平方米,总价230万元,开发商是XX置业公司。合同约定李女士付清该房屋全款后,于12月30日前交房。
        10日当天,李女士按照售楼部财务人员的王某的指示,分别通过pos机刷卡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支付了20万预付款。15日,又在售楼处通过POS机刷卡分别支付10万元和200万元。
        但该置业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商铺,一直到约定的办证时间,商铺仍旧没有交付,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最后甚至说公司并没有收到李女士的购房款,因此是李女士违约在先。
        李女士听说本所是专业代理房产纠纷的律所,因此找到我们,想委托律师维护自身权益。我方律师团队通过对案件材料进行详细研究和分析,结合李女士的要求,提出四项诉求。中国业主维权网
    1. XX置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交付商铺并办理过户手续;
    2.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迟延过户违约金;
    3.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迟延交付房屋违约金
    4. 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
        庭审中,对方提出,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李女士应当将购房款汇入约定银行账户,但是其仅收到2018年4月10日的一笔5万元及2018年4月15日的一笔10万元购房款,其余款项均未进入该公司账户,因此认为李女士并未履行合同义务,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这种显然是颠倒黑白的说辞遭到了我方律师的驳斥。
        首先,虽然合同约定了付款账户,但一手商品房买卖作为大宗商品消费,购买方现场付款客观上都是通过销售中心或者售楼处提供的POS机刷卡,这也是商品房买卖的交易惯例。陈女士出具的pos机签购单等证据均可以证明该款项已经付款至XX置业公司,李女士已经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
    其次,对方所称未收到的部分款项,实际收款人是B公司,该公司是XX置业公司的代理销售单位,全权负责销售事宜,李女士对于该事实并不知悉,对于两家公司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更无从知晓,故B公司收取房款的后果归属于XX置业公司。
        除此之外,对方还提出不应承担我方律师费。对此,我方律师提交了该公司在2018年10月做出的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发送至该楼盘所有业主,承诺“所有XX置业公司违约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办证费、税费等相关费用均由本公司承担。”因此,律师费在合同中虽未约定,但XX置业公司通过《承诺书》承诺支付,承诺对象明确,应按照约定履行。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求,判令XX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同时给付逾期办证违约金、逾期交房违约金及律师费。
        该案中,开发商试图混淆视听,用合同约定中的付款方式与实际付款方式的不同来逃避自己的违约责任。此时业主不需要慌张,合同条款的约定是为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结合证据来确定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 如果对自己的问题拿不定主意,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中国业主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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