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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师事务所
2019-06-17 17:31:42
【摘要】 很多购房者了解在购房过程中,事态的发展并不像合同约定中的那样清楚确定,常有些变化是让人无法接受的。即使明知有理,但开发商作为强势方,总是用各种方法让弱势的购房者强忍
很多购房者了解在购房过程中,事态的发展并不像合同约定中的那样清楚确定,常有些变化是让人无法接受的。即使明知有理,但开发商作为强势方,总是用各种方法让弱势的购房者强忍一口气息事宁人。事实上,法律法规对商品房买卖的规定甚多,对开发商以及购房者都有较多详尽的约束。遇到不尽如人意的情况,法理会站在公平的角度“还您一个公道”。京云专业房产律师团队和您谈谈在什么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主动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一、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适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二、商品房面积误差过大;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面积与进行产权登记的实际面积产生误差,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处理,未约定处理方式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选择退房。买受人选择退房,开发商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清的房价款退给买受人,同事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三、开发商迟延交房;《商品房合同解释》第15条规定,购房人与开发商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房时间,若开发商未能在约定期限交付,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依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延期违约金。如果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四、商品房质量问题;《商品房合同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五、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商品房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未告知购房人又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清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六、开发商故意隐瞒真相;《商品房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购房人可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七、因非属于购房人的原因导致按揭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根据《商品房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只要不是因购房人自身的原因导致未能申请贷款,购房人都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八、开发商原因延迟办理房产证的;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该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房产证的,购房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当购房者遇到上述情况时,坚信法律会保护你们的权益,切记及时与开发商解除合同,保护自己的利益,拿到该得到的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