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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云律师事务所】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可以撤销补偿决定吗?

    京云业主维权律师

    2024-06-28 15:18:24

    【摘要】王先生的一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当年12月,区房屋征收部门依程序确定评估机构为A公司。后来,A公司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了市场价值估价报告,但屋征收部门却未将评估报告送达王先生,就直接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王先生认为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前没有向其送达房屋评估结果,现在可以请求撤销补偿决定吗?

    案情概览:

    王先生的一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当年12月,区房屋征收部门依程序确定评估机构为A公司。后来,A公司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了市场价值估价报告,但屋征收部门却未将评估报告送达王先生,就直接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王先生认为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前没有向其送达房屋评估结果,现在可以请求撤销补偿决定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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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核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

    本案中,区房屋征收部门未将评估报告及时送达给王先生,致使王先生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作出的征收决定应当被撤销。

    法律链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19条第2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备案号:京ICP备15019254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