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七月份律所承办了一起离婚案件,客户杨先生因与妻子双方因感情不和、生活理念不同决定与妻子离婚。最终以“净身出户”的形式与妻子达成协议离婚,仅仅一个月就办理了离婚登记。
已经实现了离婚事宜,杨先生为什么还会找律师呢?杨先生表示感情不和是真,想离婚也是真的。但是净身出户非我所愿。当时主要是想要尽早结束这段婚姻。在妻子要求离婚可以,你得净身出户的态度下,一时冲动就给答应了。签了离婚协议,领了离婚证。现在想咨询律师看能否要回一些财产。
京云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一般离婚协议书生效以后仅一种情况可以推翻协议约定内容,那就是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但杨先生回忆说不存在这种情形,是他主动签订的。在翻看了杨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主要焦点在于其房产的约定,协议书上约定杨先生与前妻名下两处房产都归女方所有,约定在离婚后两个月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离婚协议书生效以后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山重水复疑无路 柳暗花明又一村 在杨先生懊悔自己冲动的时候,京云律师团队在翻阅杨先生携带材料的时候,发现两处房产证上,A处是夫妻双方名字,B处是杨父和杨先生夫妻三方名字。且杨父为产权人,其夫妻为共有人。转机出现了!杨先生表示父亲并不知道其离婚的事实。那么其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权处分了其他共有人财产。
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其房屋产权表明为三方共同共有,对于房产处分需经所有共有人一致同意认可才能处分。杨先生与前妻的离婚协议中“B房屋归女方所有”的条款侵犯了杨父的财产权。因此,可以以杨父的名义主张该该离婚协议中对B房产的处分侵犯了杨父的合法权益。
京云出击,旗开得胜 在了解了杨先生的具体诉求后,京云律师团队以杨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诉讼。
最终在京云律师团队的精心准备及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的不懈努力之下。被告杨先生前妻接受法院调解,B处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杨父房屋补偿款225万房款。
律师建议:
- 净身出户需谨慎。法律是不存在“净身出户”的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其净身出户多为离婚中一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
-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若一方存在家暴、吸毒、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的过错责任,无过错方可主张精神赔偿。此外无法律强制性规定。
- 离婚协议约定处分内容仅限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各自财产,离婚协议不得处分他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