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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师事务所
2024-04-08 09:04:15
【摘要】分家析产纠纷是指家庭财产的共同共有人因家庭财产利用的需要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而产生的纠纷,分家析产的前提是家庭成员间存在共有财产。
陈女士购买的房子刚交付,房产证还没下来,就收到了法院的起诉状,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陈女士的父亲在北京市西城区承租了一间公租房,陈女士的父亲、陈女士和陈女士的儿子、陈女士的妹妹和陈女士的妹妹的女儿的户口登记在此。
2016年11月8日,陈女士的父亲收到一份公租房退租通知,按照通知要求,陈女士一家人除获得腾退补偿费以外,还可以获得申请购买一套定向安置房的资格。
因为陈女士的妹妹及妹妹的女儿和自己在同一户籍上,2016年12月,陈女士与妹妹及妹妹的女儿共同填写了购买定向安置房申请材料。但 2018年 12 月 31 日,北京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打电话告知陈女士,2016 年提交的定向安置房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予以退回。
后北京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经与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拆迁办等多方核实,最后让陈女士以家庭形式重新提交申购定向安置房申请,得到住建委的批准。陈女士及陈女士之子均属于腾退户籍在册人口,且没有享受过保障性安置住房,符合申购定向安置房政策要求,陈女士是承租人的直系亲属,有资格申请购买定向安置房,因此以陈女士家庭名义申请并通过了住建委审批。
2020年5月16日,陈女士与出卖人北京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定向安置房预售合同》,购买了涉案房屋,该房屋刚交付,陈女士的妹妹的女儿要求享受该房屋的永久居住权益,理由是该房屋占用了她的名额。陈女士不同意,陈女士的妹妹的女儿将陈女士告上法庭。
律师介入
收到法院的起诉状后,陈女士焦急万分,她走访了多家律师事务所,经过多方比对,选择了在房产诉讼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与京云律师沟通后,陈女士决定委托京云律所代理自己应诉。京云律所指派办案丰富的罗红律师承办该案。
法庭上,陈女士的妹妹的女儿称:从未收到住建委驳回共同申购的通知,陈女士也从未向自己说明共同申购被驳回的情况,陈女士故意隐瞒相关事实,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被腾退人陈女士父亲的直系亲属,陈女士的妹妹的女儿具有申购涉案房屋资格,陈女士占用了涉案房屋的购房资格,自己理应获得涉案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针对陈女士的妹妹的女儿提出的诉讼请求,京云律师指出:
分家析产纠纷是指家庭财产的共同共有人因家庭财产利用的需要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而产生的纠纷,分家析产的前提是家庭成员间存在共有财产。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定向安置房,该房屋的购买须符合相应的定向安置房申购条件,且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根据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提供的相关材料显示,涉案房屋的申购人为陈女士及其家庭成员,并没有陈女士的妹妹的女儿。且涉案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现陈女士的妹妹的女儿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系其与陈女士的共有财产,其以分家析产为由主张享有涉案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理由和依据不足,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过一番辩论,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陈女士的妹妹的女儿的全部诉讼请求。至此,京云律师代理陈女士维权获得圆满成功,切实帮助委托人避免了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