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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师事务所
2024-04-07 09:03:18
【摘要】2023年7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达了判决书,对我方的赔偿利益从最初2018年的4万元,增加到800万元!从起诉、上诉、另诉,再到重新审理,前后开庭长达10余次。这个案件是我中途接手的,当事人多,律师多,每次开庭,所有的当事人都在仔细观察和比较各个律师在庭审中的表现。每次开庭,都会有不同的律师被更换,各大律所不同的律师在不断上演,也在不断的更换,唯一没有被更换的律师是我。幸好当事人对我的信任始终不变!当事人的信任,是我前行最大的动力!
2023年7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达了判决书,对我方的赔偿利益从最初2018年的4万元,增加到800万元!从起诉、上诉、另诉,再到重新审理,前后开庭长达10余次。这个案件是我中途接手的,当事人多,律师多,每次开庭,所有的当事人都在仔细观察和比较各个律师在庭审中的表现。每次开庭,都会有不同的律师被更换,各大律所不同的律师在不断上演,也在不断的更换,唯一没有被更换的律师是我。幸好当事人对我的信任始终不变!当事人的信任,是我前行最大的动力!
这是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乐祥立律师拿到胜诉判决书后的感悟,维权之路虽艰辛,但是一份胜诉判决就是对律师辛勤工作的最大褒奖。
李大爷于1999年10月去世,去世后,刘大妈与小儿子李远一家人共同生活在某4号院的房屋中。2013年7月21日,李远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安置协议,协议约定开发商拆除某4号院的房屋,可按照安置人口置换6套涉案房屋,其中安置人口8人分别为刘大妈及李远、李远的妻子、李远的儿子、李远的儿媳、李紫、李紫的丈夫、李紫的儿子。
协议签订后,李远取得安置房屋,不久后,刘大妈于2015年2月去世。去世前,刘大妈留下一份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遗嘱内容为其全部财产和财产权益均有大儿子李坦继承。
当李坦公布刘大妈的遗嘱内容时,李红、李青、李蓝、李紫、李远均不认可遗嘱内容,李坦将李红、李青、李蓝、李紫、李远告上法庭。
对簿公堂
因为本案牵涉到遗嘱继承、拆迁安置、分家析产等,案情错综复杂,每个子女各自委托一个律师,这些律师来自不同的律所,法庭上、原告、被告的律师均代表各自的委托人,发表着各自的代理意见,为委托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首先、原告李坦的诉求:依法对6套涉案房屋进行分割,依法对刘大妈量化基本份额,量化的基本份额、量化的资源份额、量化劳动份额由李坦按照刘大妈留下的遗嘱进行继承。
其次、被告李红、李青、李蓝的辩称:某4号院的房屋先后历经两次建房、均有李远夫妇出资所建,刘大妈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是无效遗嘱。
再者、被告李远夫妇辩称,安置协议书中有李紫一家三口的名字,是因为李远想多领每月 1200元的周转费,并不意味着李紫一家三口必然会全盘享受李远一家因拆迁所得的拆迁利益。需要说明的是,李紫一家自始至终只想获得拆迁利益,但却并没有付出对价。李紫一家无论是基于《证明》,还是安置协议,其想要钱、要房的答辩主张或想法,与本案都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李紫一家想要拆迁利益而依据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甚至是当事人与本案都不同,且李紫一家作为被告,本身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因此李紫一家要钱要房的主张,不应该在本案中一并审理。
最后,针对原被告的辩护,京云律师乐祥立作为李紫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
关于安置房问题。从房屋拆迁政策看,安置房是由涉案院落的宅基地置换所得。本案所涉院落是以李大爷名义申请的宅基地,李大爷去世后,刘大妈与李远一家实际居住涉案院落内,直至拆迁。同时,拆迁时亦将李远确定被腾退人,而刘大妈与李远一家均为被安置人员。至于李紫一家,拆迁时户籍虽未登记在涉案院落内,但却以实际长期居住人口,亦被确定为被安置人员。加之,因李紫一家被确定为安置人员,在拆迁时确实多取得了安置房。结合上述因素,法院应确定安置房应由刘大妈、李远一家、李紫一家共同享有相关权利。
关于刘大妈生前所留遗嘱。该遗嘱所处分的房产是六间房,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立遗嘱时六间房已经被拆除,当时存在的房产是二层楼房一栋,故刘大妈在遗嘱中处分的房产已经不存在。综合上述情形,乐详立认为该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存在重大瑕疵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应属无效遗嘱。鉴于刘大妈所立遗嘱被确认无效,故刘大妈在上述财产中所占份额,应作为其遗产,亦由其法定继承人李红、李坦、李青、李远、李蓝、李紫继承。
胜诉判决
京云律师乐祥立用自己过硬的专业能力,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文书和政策文件,并从繁杂的调查资料中抽丝剥茧,找到关键事实和证据,在法庭上进行了无懈可击的辩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乐祥立的部分代理意见,委托人李紫从最初分家时的4万赔偿上升到800万。拿到这份判决,委托人李紫对这一结果相当满意,她庆幸委托了乐祥立律师代理维权。因乐祥立律师秉持法律,尊重事实,心无旁骛地办案,才帮助她化解了分家析产的纠纷。
(本文除律师外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