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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师事务所
2019-06-17 11:19:43
【摘要】 随着时代的变化,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生活需求也随着社会在变迁。从20世纪50-70年代:“四大件”包括:收音机、自行车、缝纫机、手表。又被称为三转
随着时代的变化,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生活需求也随着社会在变迁。从20世纪50-70年代:“四大件”包括:收音机、自行车、缝纫机、手表。又被称为三转一响。到20世纪80-90年代:“四大件”包括:彩电、冰箱、洗衣机、录音机。再到“四大件”包括:手机、电脑、汽车、房子。以及金银首饰等。那么夫妻一方使用的金银首饰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呢?又怎么进行分割呢?婚姻法作为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其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有明确规定的。
《案例》
全某(女)与许某(男)是夫妻关系,二人结婚多年,育有一独生女许甲,王某系全某母亲,全甲系全某父亲,本是一个和睦的家庭,但2007年末,全某公司体检,被告知检查出癌症。平时感觉自己身体没有任何异样的全某及家人,不能相信这个消息。又在其他重点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但不幸的是最终被告知已经是癌症晚期。在经过痛苦的治疗奔走了一年以后。在2008年1月,全某不幸的去世了。全某去世后,许某和女儿许甲将其遗留的首饰22件等财物保管在中国工商银行长路支行。2012年2月27号,许某与许甲共同将全某遗留的22件首饰从银行拿出来,其中21件由许甲放在其所在的单位保管箱保管,剩下的一条金项链由许某保管。2012年2月29日,许甲出具打印但有手写改动的收条一张,主要内容为:全某将个人所有的金银首饰股票证券等再病故后由许甲继承。许某认为全某遗留下来的22件首饰为夫妻共同财产,遂与女儿许甲产生争议。而后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因为京云律所对于婚姻家庭纠纷经验丰富,希望能够得到专业律师的帮助,来解决争议。
在诉讼过程中,京云律师,根据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案争议的焦点看起来是金银首饰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是金银首饰是否属于生活用品,是不是个人财产。李律师主张金银首饰虽然是生活中使用的,但并不属于生活用品,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分割之后,根据继承法再由全某父母配偶和其子女均分。
《京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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