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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贷款买房,楼盘烂尾,业主如何维权?

    京云律师事务所

    2024-04-13 15:10:49

    【摘要】莫先生和妻子购买了一套房屋,但交房日期到了,房子却只是刚刚建成了主体结构,而且停工了许久,开发商一开始一直在拖,后来甚至是人去楼空,濒临破产。当初为购买这套房屋,莫先生与开发

    莫先生和妻子购买了一套房屋,但交房日期到了,房子却只是刚刚建成了主体结构,而且停工了许久,开发商一开始一直在拖,后来甚至是人去楼空,濒临破产。当初为购买这套房屋,莫先生与开发商和银行签订了三方借款合同,贷款还了这么多年,面对这个“烂尾楼”,生活压力非常大的夫妻俩现在实在无法再继续向银行还贷了。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二人能否请求法院解除与房产公司、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开发商是否需要向银行赔偿损失?

    王兴华律师表示:
    烂尾楼维权律师

    房产公司无法交房构成根本性违约,莫先生可以解除和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在基础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按揭贷款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所以莫先生可以进一步请求解除和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

    在本案中,对于房产公司来说,因其违约导致了各方合同解除,但是却实际占有使用莫先生的首付款及银行的按揭贷款,对于银行来说,它既享有抵押权,又享有对购房者、房产公司的债权,而到了购房者呢,付出了首付款和按揭贷款,却不但得不到房子,反而背负债务,这不符合公平争议的原则。

    为了减少购房者的诉累,平衡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这种案件审理中,可以由贷款的实际收取方即开发商直接将贷款的本金利息归还给购房者。

    法律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备案号:京ICP备15019254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