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维权,分家析产,婚姻房产文章导读:根据浙江省高级法院的司法意见,不仅这8种行为属于虚假诉讼,这7种情况也应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应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
一、这8种行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2、 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
3、 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4、 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5、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6、京云房产律师发现,还包括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
7、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8、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二、根据司法实践,这7种情况也应认定为虚假诉讼。
1、 在立案过程中,通过捏造当事人信息或与他人串通虚构当事人信息等方式骗取法院立案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2、捏造、伪造租赁协议虚构债权债务;
3、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的事实,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4、 在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捏造身份关系提起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等诉讼行为;
5、 基于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6、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
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5条,对于虚假诉讼案件,如何进行罚款、拘留?
1、京云律师团了解到,如果因虚假诉讼行为未造成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或判决不当的,且未给他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对行为人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并处3日至15日拘留;行为人系单位的,应对单位处以5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并视情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3日至15日的拘留。
2、 虚假诉讼行为致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尚未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对行为人处以50000元至80000元的罚款,并处5日至15日的拘留;行为人系单位的,应处以100000元至500000元的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5日至15日的拘留。
3、 虚假诉讼行为导致人民法院错误判决,并给他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对行为人处以8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并处10日至15日的拘留;行为人系单位的,应处以500000元至1000000元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10日至15日的拘留。
4、实施以上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妨害作证罪以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作者:京云房产律师团 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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