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维权,特殊房屋买卖,二手房买卖一、你了解福利分房吗?
1、同住人的资格包括哪些?
在公房动迁案件里,“同住人资格”一直是纠纷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根据上海的法律法规规定:同住人的资格主要包含以下三点:(1)在被动迁房屋里具有本市的常住户口,(2)实际居住一年以上,(3)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是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其中,“他处有房”的概念如何界定,有很多的解读。毫无疑问,这里的住房应该限定为“福利性分房”。
- 什么样的房子是福利性分房呢?
京云房产律师团根据客户咨询最多的问题,查阅了法院的案例及相关的理论解释,在这里跟大家简单的介绍下。
我们都知道,福利分房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当时是全民所有制,土地实际上归国家和政府支配,为了解决人民的居住问题,各个企事业单位建造住房,然后按照级别、工龄、年龄、居住人口辈分、人数、有无住房等条件进行分配,国家定面积、定标准、收租金,并且规定,这种房子不能买卖、限制转租等。居住在这里的人们通常只需要缴纳极少的租金,自己负担水电煤就可以了,实际支付的房租要远远低于建筑和维修成本。因此,我们称之为这种房屋的分配是一种“福利待遇”。
二、四个典型案例告诉你,哪些是福利分房。
1、自购的产权房,不是福利性分房。
参考案例:(2016)沪0106民初14584号,以下摘自判决原文:法院认为,原告因知青子女回沪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因系争房屋面积较小,原告客观上无法实际居住系争房屋。从房屋来源看,系争房屋系原告爷爷陈某某单位所分配的,原承租人为陈某某,后变更为被告陈某2。原告名下的上海市漕宝路XXXX弄X区XX号XXX室房屋系购买的产权房,并非福利性分房,原告在他处未享受过福利性分房或者动迁安置。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院认定原告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2、单位分配的房子,虽然以工龄和工资买下,依然认定为福利性分房。
参考案例:(2018)沪02民终5301号,以下摘自判决原文:关于201室房屋,王XX主张系其以一年劳动和支付2,300元为对价取得,不属于福利分房,但个人部分出资取得的单位分房亦属福利性分房,王XX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3、享受过廉租房补贴,不能认定为享受过福利性分房。
参考案例:(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373号,以下摘自判决原文:董XX等人一直居住在山海关路房屋,虽享受过廉租房补贴,但无证据证明二人享受过其他福利性分房,故二人应适当分得征收补偿款。
4、自己出资购房,单位给予一定补贴的,也认定为福利性分房。
参考案例:(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474号,以下摘自判决原文:查XX等人的户籍在系争房屋内,因居住困难,符合特困户条件,在系争房屋动迁之前,已由相关部门作为特困户为其解决居住问题,其购置的解困平价房面积也已超过法定标准,虽购置的解困平价房由其自行部分出资,但该房的取得应属福利性质,故查XX等人也不符合系争房屋安置人员的条件,亦不应获得系争房屋安置补偿款。
三、京云房产律师评析
事实上,在我们办案的过程中,会因为个案不同,有不同的判决结果,不同的法官对“福利性分房”的认定也有不同的观点。但是,大家的认定标准基本上是一致的,不能简单的从名称上去认定,更多的是考虑到该房子的来源,购房人的资金投入,房屋的面积、房屋的福利性,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的。比如只要是单位分配的房子,虽然自己出资,或以工龄形式或以金钱出资形式,都被认定了福利性。我们的结论虽然提供了一些参考,但并不意味着问题的终结,实际办案过程中,还需更多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原文作者:褚盼盼
本文编辑:京云房产律师团 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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