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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业主维权律师
2024-04-02 09:01:54
【摘要】近日,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张先生来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将一面写有“经验丰富、业务精湛;法务精英,金牌律师”的锦旗,送到王兴华主任及杨伟婷律师手中,表达自己对京云律师的谢意。
近日,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张先生来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将一面写有“经验丰富、业务精湛;法务精英,金牌律师”的锦旗,送到王兴华主任及杨伟婷律师手中,表达自己对京云律师的谢意。
案情简介
张先生有一个弟弟,和一个妹妹。张先生的父亲生前从单位分到一套公租房,一家人居住在此处。后来,张先生和弟弟分别娶妻生子,搬出公租房,妹妹张女士结婚后一家居住在公租房内。2008年11月,张先生的母亲去世,两年后,张先生的父亲也去世了。由于父母生前未留下遗嘱,张女士在未经过全部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将公租房变更到自己的名下。
张先生得知后,与张女士于2018年2月6日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为:“经协商,张女士承租的两间公租房,做如下分割,北方(七米)归属张先生,东方(十四米)归属张女士。分割后按房屋归属,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居住权,如遇拆迁、腾退获得的利益补偿按分割归属分配。”
现张女士承租的公租房已拆迁安置,且张女士已获得拆迁安置补偿款,但是张女士却拒不履行协议,并未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张先生支付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张先生与张女士多次协商无果后,绝对走司法途径维权。经过多方打听,张先生找到了专注于房产诉讼的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京云律师杨伟婷接待了张先生。
杨伟婷律师通过与张先生沟通,发现该《协议书》系张先生与张女士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签署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故张女士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向张先生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款。现张女士拒绝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款,为维护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杨伟婷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详细的诉讼方案,代理张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风采
法庭上,张先生与张女士关于本案《协议书》是否有效以及《协议书》的性质展开了激励的论证,双方各执一词,争得不可开交。张女士主张《协议书》的性质为赠与并要求撤销赠与。为此京云律师杨伟婷指出:
第一,关于《协议书》是否有效?首先,案涉房屋系直管公房,房屋所有权属于国家,由房屋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管理,张女士作为公房承租人,仅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之权利,并无所有权及相应的处分权利,张先生、张女士在无处分权的情况下约定房屋归属及分割份额,此后该处分行为亦未通过变更权利人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和管理人的追认,该部分约定属于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并非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其次,《协议书》关于“如遇拆迁、腾退获得的利益补偿按分割归属分配”的约定的效力。该部分约定并无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应属有效,且可以实际履行。综上,《协议书》应属有效。
关于《协议书》的性质认定?杨伟婷律师认为,案涉房屋原系张先生、张女士之父承租的公房,其父去世后,张女士通过申请变更为新的承租人。张先生主张兄妹三人关于房屋存在各占三分之一的口头约定,虽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通过张先生与张女士签订的《协议书》可以证明张先生与张女士之间关于房屋的权属和拆迁、腾退事宜进行了约定,考虑房屋的背景及双方之间的关系,该约定的性质应属于家庭协议,而并非赠与,张女士主张《协议书》的性质为赠与并要求撤销赠与,依据不足,请求法院不予采纳。
法庭上,杨伟婷律师据理力争,赢得了法官的认可,最终法官采纳了杨伟婷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张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先生补偿款1227811.24 元。
胜诉判决
拿到判决书后,张先生十分满意,为了表达对京云律师的感谢,特意制作一面锦旗。鲜红的锦旗是张先生对京云律师办案的认可,也是对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鼓励。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是面向全国的、专注于房地产业务领域的专业房产律师团队。该团队创始合伙人均由十年以上房产专业律师组成。以“匡扶正义、为民维权”为宗旨,致力于解决各类房产法律纠纷,维护业主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