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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师事务所
2024-05-13 08:56:34
【摘要】县政府与公民、法人签订行政协议后,应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诚信履行协议义务。行政机关在订立、履行行政协议时,享有对合同履行的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等优益权利,但行政机关不得滥用优益权。本案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县政府行使优益权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给该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如果签订协议后,因政府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重大损失,法院可视情况判决政府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案情概览:
青海某县政府与某公司签订了《广场建设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建设广场一期所有项目,由青海省某县政府完成一期用地的拆迁安置工作,如一方违约,造成项目不能正常实施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后县政府未与该公司协商一致就将规划中的酒店改建为孵化基地,并将孵化基地的项目交由其他公司建设。那么县政府擅自变更协议或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否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
县政府与公民、法人签订行政协议后,应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诚信履行协议义务。行政机关在订立、履行行政协议时,享有对合同履行的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等优益权利,但行政机关不得滥用优益权。本案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县政府行使优益权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给该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如果签订协议后,因政府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重大损失,法院可视情况判决政府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