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规定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期限,则该权利即告终止。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未就撤销的时限达成一致,且另一方提醒后的合理期限如果内部未行使,则该权利即告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同意,在另一方提出申诉后,行使撤销权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另一方没有提出撤诉,解除权利自解除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不在限期内行使,撤销权即告终止。“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对终止合同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异议到期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未同意异议期间,诉讼于合同终止通知终止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法院提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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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网律师说,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
解除合同的权利的期限。如果不同意,则适用相应的法定时限。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约定行使终止权利的期限,当事人应当遵守行使期限,积极行使撤销权;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就撤销的时限达成协议,则撤销权应自当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如果另一方未提出申诉,撤销权应在撤销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未行使逾期,则消灭撤销权。三个月和一年的两个期间都是排除期,即不变的期间,并且期间没有终止,中断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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