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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权应在什么期限内行使?

    京云律师事务所

    2019-09-19 14:14:33

    【摘要】 《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规定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期限,则该权利即告终止。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未就撤销的时限达成一致,且另一方

        《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规定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期限,则该权利即告终止。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未就撤销的时限达成一致,且另一方提醒后的合理期限如果内部未行使,则该权利即告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同意,在另一方提出申诉后,行使撤销权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另一方没有提出撤诉,解除权利自解除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不在限期内行使,撤销权即告终止。“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对终止合同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异议到期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未同意异议期间,诉讼于合同终止通知终止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法院提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国业主维权网
        中国业主维权网律师说,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权利的期限。如果不同意,则适用相应的法定时限。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约定行使终止权利的期限,当事人应当遵守行使期限,积极行使撤销权;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就撤销的时限达成协议,则撤销权应自当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如果另一方未提出申诉,撤销权应在撤销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未行使逾期,则消灭撤销权。三个月和一年的两个期间都是排除期,即不变的期间,并且期间没有终止,中断和延长。中国业主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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