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面胜诉!房山世界名园逾期交房70余户业主获
- 河北燕郊小区业主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业主该如
- 购买商铺起纠纷,究竟是谁违约
- 退房不退电商费,业主如何维权
- (商品房虚假宣传)商品房销售广告中的“秘密”,你
- 超过诉讼时效,买房人能否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并
京云业主维权律师
2024-05-21 08:45:35
【摘要】周先生因为妻子的父母早亡,妻子的大舅哥终身未婚也没有子女,一直帮妻子悉心照料大舅哥,大舅哥便与他签了份协议,由周先生作为大舅哥的监护人,负责大舅哥生养死葬事宜,大舅哥过世后,他对大舅哥的财产有处置权。大舅哥过世后,周先生把大舅哥的房子卖了,结果妻子的姐姐却找上门来,说售房款属于遗产,她也要分房款。那么,大舅哥的财产应该由谁继承呢?
案情概览:
周先生因为妻子的父母早亡,妻子的大舅哥终身未婚也没有子女,一直帮妻子悉心照料大舅哥,大舅哥便与他签了份协议,由周先生作为大舅哥的监护人,负责大舅哥生养死葬事宜,大舅哥过世后,他对大舅哥的财产有处置权。大舅哥过世后,周先生把大舅哥的房子卖了,结果妻子的姐姐却找上门来,说售房款属于遗产,她也要分房款。那么,大舅哥的财产应该由谁继承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
周先生作为妹夫,对妻子大哥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及两人签署的协议内容来看,他与大哥所签署的协议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在周先生尽了对大哥的生养死葬义务后,他便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大哥过世后,周先生将房子出售所得的房款,属于他应得的财产,妻子的姐姐无权要求分割售房款。
无论是基于家庭关系中的和谐互助,还是两人实际履行的遗赠扶养协议,周先生基于亲情积极承担起扶养照顾大哥的义务,都是值得被肯定的,这也有利于鼓励扶养人积极参与特困人员养老救助事业,形成良好的养老敬老的社会风尚。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