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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业主维权律师
2024-05-16 08:48:58
【摘要】彭先生的父母买了套房,登记在母亲名下,由于父母身体不好,彭先生方便照料便与父母一起生活。父亲过世后,母亲把彭先生的孝心都看在眼里,便同意把这套房赠给彭先生,与彭先生签了赠与协议并办理了过户。母亲过世后,弟弟找到彭先生要继承这套房子,还说母亲的赠与无效,他们争执不下,这套房子应该分给谁呢?
案情概览:
彭先生的父母买了套房,登记在母亲名下,由于父母身体不好,彭先生方便照料便与父母一起生活。父亲过世后,母亲把彭先生的孝心都看在眼里,便同意把这套房赠给彭先生,与彭先生签了赠与协议并办理了过户。母亲过世后,弟弟找到彭先生要继承这套房子,还说母亲的赠与无效,他们争执不下,这套房子应该分给谁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
房子是彭先生父母婚内取得,尽管登记在母亲名下,但没有约定房子归母亲个人所有,所以,这套房子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父亲没有留下遗嘱,房子也没有进行继承分割,所以,房子应该由父亲的全部继承人共同共有,彭先生和母亲在处分房子时应经过弟弟同意,但是,两人未经弟弟同意,私自签署赠与合同并办理过户,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弟弟合法权益的情况,所以,该赠与合同无效,弟弟作为父母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继承这套房子份额,但彭先生可以主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请求多分房子的份额。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