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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师事务所
2024-10-20 09:27:21
【摘要】张女士经营了一家小店,把店里的账目交给弟弟王某管理,但是王某却拿店做抵押借了一笔钱,还签了借款协议,张女士对此事完全不知情,后来债权人起诉要求自己还钱,一审和二审都判了张女士还钱,张女士真是有嘴说不清,幸好,在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成功帮张女士争取了再审,使案件有了转圜之地。
案情概览:
张女士经营了一家小店,把店里的账目交给弟弟王某管理,但是王某却拿店做抵押借了一笔钱,还签了借款协议,张女士对此事完全不知情,后来债权人起诉要求自己还钱,一审和二审都判了张女士还钱,张女士真是有嘴说不清,幸好,在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成功帮张女士争取了再审,使案件有了转圜之地。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
王某用张女士的房屋做抵押,向于某借款4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到期需偿还本息45万元。一年后,张女士没有按期还款,于某将张女士、王某告上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张女士支付于某本息共计60万元。张女士不服,继续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我们接手案件时,发现该案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张女士已经被强制执行了大部分还款。张女士经过多次上访信访,再审难度极大。但是京云律师本着为委托人负责的态度,没有放弃翻案,通过调查取证,找出原审程序违法、法院超限审判、认定事实错误。
我们通过查阅开庭笔录及卷宗材料,发现一审庭审期间,原告并未参加庭审,法官就作出判决,原审程序明显违法。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此案立案时间为2010年12月24日,判决书下达时间为 2011年11月30日,属于超限审判。而后,又发现,庭审笔录中四个人的签字均为同一个人。原审判决存在如此多的违法之处,我们决定帮助张女士讨回公道,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再审时,律师指出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如下:第一,张女士与于某原本就不认识,也从未找于某借过钱,根本不存在债务关系;第二,张女士提交法庭的两份协议,“出资人”处是空白,根本没有于某签字;第三,于某起诉的40万元金额不属实。京云律师有理有据的陈述,赢得再审法官的认可,再审法院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成功帮张女士洗清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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