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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期,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赵春轩律师代理一起强制拆除房屋案胜诉。该案错综复杂,涉及到继承纠纷,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涉案房屋的户主均已去世,案件棘手难办,赵春轩律师凭借着过硬的专业知识和深厚的法理功底,帮助委托人打赢了官司,维护了合法权益。
近期,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赵春轩律师代理一起强制拆除房屋案胜诉。该案错综复杂,涉及到继承纠纷,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涉案房屋的户主均已去世,案件棘手难办,赵春轩律师凭借着过硬的专业知识和深厚的法理功底,帮助委托人打赢了官司,维护了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委托人玛丽和丈夫波比婚后一直和公婆居住在一起。后来公婆去世后,玛丽和波比将公婆的自建房翻修了一下,居住在其中,不久后,二人生下了一子一女。按说一家四口本该幸福的生活在一起,不料波比和玛丽却因为子女教育问题产生分歧,二人不断争吵,矛盾日益加剧,最终玛丽和波比于2019年11月7日通过法院调解,协议离婚了。由于离婚时,玛丽和波比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做好分割,为后续埋下了隐患。
2021年10月1日,玛丽和波比共同居住的涉案房屋遇征收,因为该房屋的的涉案宅基地户主是玛丽的公婆。玛丽的公婆有9个子女,其中包含波比,这9个子女作为涉案房屋的继承人与拆迁方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拆迁方将250万拆迁补偿款打到了波比哥哥的账户上。而玛丽作为涉案房屋的实际居住人,不仅没有得到拆迁补偿款,其居住的房屋也被拆迁方强制拆迁了。
由于玛丽和波比已经离婚,玛丽和波比多次索要拆迁补偿款无果后,便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赵春轩律师帮自己维权。
律师风采
赵春轩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发现玛丽是案涉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实际居住人,且户籍也在该房屋内,属于被征收人。玛丽与波比结婚后便将户口迁至案涉房屋处,婚后夫妻二人一直与公婆生活在一起,玛丽的公婆建设房屋时间是1968年,房屋的建筑结构是石头,而案涉被拆除房屋为砖混结构,显然不是1968年两位老人建设的房屋,而是玛丽和波比结婚后对房屋进行的修缮,该事实玛丽与波比离婚时,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中也有陈述,该裁定书中明确陈述“案涉宅基地院落的五间正房由玛丽的公婆生前所建,并由玛丽和波比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修缮及加盖彩钢阳台和洗澡间。”由此可见案涉房屋中有玛丽的份额,玛丽也是权利人,应被认定为被征收人。赵春轩律师以此为基础制定了详细的诉讼方案,接受玛丽的委托后,以镇政府拆除加盖的房屋并没有与玛丽达成补偿协议为由,请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违法。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因玛丽并不是案涉宅基地的登记权利人和继受权利人,镇政府在确定案涉宅基地已经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前提下,拆除案涉宅基地上房屋等建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玛丽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现案涉宅基地院落因被拆迁已丧失了居住和使用功能,已转化为拆迁权益,实质上现阶段玛丽主要是对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分配存在争议,应当通过调解或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该争议。据此,玛丽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玛丽起诉的镇政府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对其合法权益亦不产生实际影响,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玛丽的诉讼请求。
玛丽不服,继续上诉。
赵春轩律师二审时向法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玛丽在原审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依法确认镇政府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涉案房屋宅基地的户主为玛丽的公婆。玛丽的公婆先后去世,二人生前育有五子四女,波比为其五子。玛丽主张其与波比于2019年11月7日调解离婚后,未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且玛丽一直居住于案涉房屋内,直至案涉房屋被拆除,赵春轩律师向法院提供了拆除案涉房屋时镇政府工作人员在现场的照片,镇政府虽主张案涉房屋已丧失了居住和使用功能,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拆除时已无人居住且无任何生活物品。故在现有证据无法否认玛丽为案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为玛丽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裁定驳回玛丽的起诉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采纳了赵春轩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一审行政裁定,指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为后续玛丽争取合法权益奠定了有利的基础。(本文除律师外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