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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拆除违法建设,保障居民居住安全,共创美好城市,这确实是我们每一位居民都该配合的工作,但是这不意味着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随便给居民的建筑房屋安上违建的名义,并在发布限期拆除通知后强制拆除。老百姓合法的建筑受到法律保护,不是随便就能拆的,然而关于强拆的案例依旧层出不穷,面对此种情况,咱们老百姓该如何应对?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房屋拆迁律师将通过胜诉案例具体为您讲解。
拆除违法建设,保障居民居住安全,共创美好城市,这确实是我们每一位居民都该配合的工作,但是这不意味着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随便给居民的建筑房屋安上违建的名义,并在发布限期拆除通知后强制拆除。老百姓合法的建筑受到法律保护,不是随便就能拆的,然而关于强拆的案例依旧层出不穷,面对此种情况,咱们老百姓该如何应对?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房屋拆迁律师将通过胜诉案例具体为您讲解。
案件详情
之后张女士和唐先生共同出资向案外人高某购买了案涉房屋,次年因房屋不够家人居住,经高某同意后翻新房屋,并向村委会缴纳了建房土地补偿费,一家人居住在案涉房屋内至今。现在镇政府《公告》称其未经有权机关审批,私自建设该房屋,属违法建筑,责令立即搬离违法建筑物内的财务并拆除该违法房屋。
张女士认为案涉房屋为自己合法购买所得,不应被以违建名义拆除,便委托京云拆迁律师为其代理,将镇政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镇政府作出的《公告》。
庭审
京云房屋拆迁律师指出
首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张女士提交的《收据》、《向村委会缴纳的土地补偿费收据》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与案涉房屋之间的利害关系,故其系本案适格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其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镇政府未就《公告》提供证据和依据,故该《公告》中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在案证据亦无法证明镇政府作出该《公告》符合法定程序,故应认定该《公告》缺乏事实、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专业意见,判决:撤销镇政府对张女士房屋作出的《公告》。案件受理费50元,由镇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