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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业主维权律师
2024-06-03 09:16:34
【摘要】王女士的公公婆婆有套房子,婆婆在两人结婚前便过世了,两人结婚后,公公留了份遗嘱,要把所有财产包括房子份额都留给丈夫刘先生。公公过世后,刘先生的两个姐姐也放弃了继承,所以最终这套房子写到刘先生名下。王女士觉得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刘先生却说是他自己继承父母所得,属于他个人财产,那么,这套房应该如何分割呢?
案情概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
婆婆去世后,房子一半的份额由公公、刘先生、刘先生两个姐姐每人各继承八分之一,公公共占房子的八分之五。
公公过世后,刘先生的两个姐姐都放弃了继承,所以,刘先生本人继承的加上两个姐姐应继承但放弃的份额,共八分之三属于刘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同时,公公的遗嘱并没有指定由刘先生个人单独继承,所以,刘先生因遗嘱继承所得的八分之五份额,属于与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有权主张分割。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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