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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纠纷:先公证后非公证,究竟哪份遗嘱有效?

    京云业主维权律师

    2024-04-02 09:12:48

    【摘要】父母亲笔写下的遗嘱,很像是留给子女的最后一封信,看似通篇是对家中财产的处置,实则是一份饱含深情的眷恋。遗嘱只有在订立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效力,是一个人留在这世间最后的痕迹,因此这份内容更应合法有效。

    父母亲笔写下的遗嘱,很像是留给子女的最后一封信,看似通篇是对家中财产的处置,实则是一份饱含深情的眷恋。遗嘱只有在订立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效力,是一个人留在这世间最后的痕迹,因此这份内容更应合法有效。

    郑女士今年已经60多岁,回忆起自己这大半辈子的生活,郑女士觉得好像一直都在“照顾人”中度过。如今,他居住在一套一居室中,平时最主要任务就是接送小孙子,照顾孩子的日常起居。而之前,多年来郑女士一直照顾着母亲的生活。

    郑女士家姐妹五人,她排行老二,几个姐妹结婚后都各自独立生活,只有五妹在结婚后,与父母共同居住在父母名下的三居室内,当时父母名下还有一套两居室,由他们姐妹五人共同使用。在2000年的时候,老五还陪同母亲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而对于这份遗嘱,其他姐妹均不知情。

    2003年,五妹的单位给她分了房,再加上她跟母亲闹了些不愉快,妹妹便搬离了父母家。妹妹搬走后,郑女士觉得父母年事已高,需要有人照顾,而自己的儿子和先生也需要她,于是便开启了两头照顾的生活。

    这样的生活持续了几年,之后老父亲生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郑女士花费更多的精力来照顾。就在父亲生病期间,五妹拿着父母的十二万元和自己的钱,买下了自己单位的一套三居室。

    2009年,父亲去世,随后五妹提出,郑女士可以带着母亲到她购置的三居室内生活,将曾经父母名下的三居室出租,房租留给郑女士使用。

    2015年,母亲的身体越来越差,需要请保姆照顾老人,而老人的生活费已经不够支付保姆的费用。姐妹几人想到了父母名下的那套两居室,可这套两居室中的一间,一直由大姐使用,直到2018年母亲脑梗,大姐才同意将两居室出租,这笔租金总算应付了母亲请保姆的费用。可从2017年开始,老五觉得让郑女士和母亲居住在自己的房子内,自己吃亏了。于是,郑女士决定将父母名下的三居室重新装修,带着母亲搬回去居住。

    当年的10月31日,郑女士与母亲搬回到之前居住的三居室。此后,一直是郑女士和三妹轮流照顾母亲的生活起居。2019年的一天,母亲突然提出要订立一份自书遗嘱,主要是为了给一直照顾自己的郑女士和三妹多留点遗产份额。在这份遗嘱中,母亲希望将两套房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全部留给郑女和老三。除了订立了一份遗嘱,母亲在最后的几年还和其他女儿及亲戚朋友提到过此事。

    2021年,母亲去世,姐妹几人还是因为遗产继承的问题闹上法庭。困扰郑女士一家的继承纠纷该如何解决?让我们看看王兴华律师如何解答。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王兴华律师表示,本案存在争议的点是遗嘱的效力问题,20多年前老人曾经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随后不管是老人忘记了还是什么原因,老人又订立了一份自书遗嘱。

    王兴华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是,郑女士母亲去世的时间在2021年,按《继承法》第20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录像、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公证遗嘱的效力是高于其他遗嘱形式。因此,郑女士家五姐妹因继承而引发的纠纷,法院判决按照公证遗嘱的内容继承父母的房屋,即一个三居室、一个两居室一人一间,五姐妹各按照20%继承房屋份额。

    对于五妹提出的房屋租金问题,王兴华律师认为,没有法律依据。法庭上,郑女士需要提供一系列的证据,包括多年来的付出和委屈以及损失,要向法官阐明,让法官感知到郑女士的情况,这样法官就会酌情予以照顾,毕竟法官有相应的自由裁量权。

    咨询结束后,郑女士表示,困扰自己的问题王兴华律师已经解答的很清楚,她也就不会继续和亲姐妹做无谓的争执。多年来,她一直作为女儿、姐姐、妻子、母亲,默默奉献,但在这个过程中,她也终于学会了为自己争取合法的权益。愿生活善待每一位付出真心的好女儿、好妻子、好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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