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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张先生的父亲生前承租了一套公租房,父母去世后,妹妹在未经过全部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将公租房变更到自己的名下。张先生与妹妹在当时约定了拆迁利益的分配,但是拆迁后,妹妹却将巨额补偿款私吞了,张先生无奈之下找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京云律师强势出击,为委托人夺回120万。
案情概览:
张先生的父亲生前承租了一套公租房,父母去世后,妹妹在未经过全部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将公租房变更到自己的名下。张先生与妹妹在当时约定了拆迁利益的分配,但是拆迁后,妹妹却将巨额补偿款私吞了,张先生无奈之下找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京云律师强势出击,为委托人夺回120万。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
张先生和妹妹签订的协议约定,北方七米归属张先生,东方十四米归属妹妹。分割后按房屋归属,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居住权,如遇拆迁、腾退获得的利益补偿按分割归属分配。现在,妹妹已获得拆迁安置补偿款,但是却拒不履行协议。张先生与妹妹多次协商无果后,找到了我们,律师通过与张先生沟通,发现该《协议书》系张先生与妹妹自愿签署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我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详细的诉讼方案,代理张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庭上对方主张《协议书》系赠与,要求撤销赠与,我方律师认为:
首先,案涉房屋系直管公房,房屋所有权属于国家,由房屋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管理,妹妹作为公房承租人,仅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之权利,并无所有权及相应的处分权利,张先生、妹妹在无处分权的情况下约定房屋归属及分割份额,此后该处分行为亦未通过变更权利人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和管理人的追认,该部分约定属于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并非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
其次,《协议书》关于“如遇拆迁、腾退获得的利益补偿按分割归属分配”的约定的效力。该部分约定并无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应属有效,且可以实际履行。
最后,通过张先生与妹妹签订的《协议书》,可以证明张先生与妹妹之间关于房屋的权属和拆迁、腾退事宜进行了约定,考虑房屋的背景及双方之间的关系,该约定的性质应属于家庭协议,而并非赠与,对方主张《协议书》的性质为赠与并要求撤销赠与,依据不足。我方律师据理力争,赢得了法官的认可,为张先生赢得120万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