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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的过程中,房屋征收补偿成为许多市民面临的重要议题。尤其是在家庭成员之间,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补偿利益往往成为引发争议的导火索。近期,一起涉及公房拆迁补偿款分配的案件在北京京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得到了圆满解决,此案彰显了法律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的过程中,房屋征收补偿成为许多市民面临的重要议题。尤其是在家庭成员之间,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补偿利益往往成为引发争议的导火索。近期,一起涉及公房拆迁补偿款分配的案件在北京京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得到了圆满解决,此案彰显了法律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黄世状多年来一直独自居住在涉案房屋内,直到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2021年9月,涉案房屋被列入静安区宁夏路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同年10月7日,被告黄达代表该户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款总额为520万元。
黄世状在征收前一直独自居住于涉案房屋,作为房屋的同住人,理应享有相应的安置利益。然而,原被告双方就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无法达成共识。为此,黄世状找到了北京京云(上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指派李洪朴律师和傅舒敏律师负责此案。
律师风采
黄世状多年来一直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虽然他曾因劳改注销户籍,但解除劳教后又重新迁入,并在此长期居住。尽管黄世状曾多次受到法律限制措施,但他始终将涉案房屋视为自己的居所。律师们详细记录了这些情况,并收集了相关的证人证言和历史资料。
一切材料准备就绪后,京云律师代替黄世状,将黄世强、黄达、黄晓告上法庭。
胜诉判决
针对被告的辩解,京云律师指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公房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同享有货币补偿款。共同居住人是指在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籍,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此外,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性质应为户籍在册人员在被征收房屋内长期连续稳定居住。
结合证据、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黄世状在涉案房屋出生,虽因劳教迁出,但在解除劳教后又迁回,并在此长期居住。尽管黄世状曾多次受到法律限制措施,但他在被解除限制后选择继续居住在涉案房屋,这是合理的。被告对黄世状居住情况的描述前后矛盾,缺乏可信度。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黄世状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对征收补偿利益享有权利。被告黄达未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黄世强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也不符合条件;黄晓未能证明其成年后长期稳定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黄世状取得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利益520万元。此案的胜诉不仅保障了黄世状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