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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师事务所
2024-04-10 08:56:01
【摘要】一、案情简介1975 年 4月,秦大爷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地产管理局朝外大街管理所签订《房屋租赁契约》,约定由秦大爷租赁北京市朝阳区某号房屋。1994年4月,某号房屋房屋拆迁,秦大爷签
一、案情简介
其中1603 房屋系秦大爷依据上述拆迁协议获得的两居室安置房,2006年,秦大爷的儿媳金女士将1603 房屋的承租人变更到自己名下,2021 年5月18日金女士作为 1603 房屋承租人与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所需费用均由金女士缴纳,至今该房屋未办理所有权登记。
李某认为1603房屋系秦大爷拆迁所得的安置房之一,自己作为拆迁安置人之一,具有居住使用权,金女士在未征得李某的同意,将房屋变更到自己名下,侵犯了李某的居住使用权益,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1603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益。
法庭上李某认可租赁合同的真实性,称不知晓承租人更名的情况,一审法院认为,1603 房屋目前仍属于金女士承租的公租房,金女士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李某坚持以用益物权纠纷为案由并依据民法典 366 条要求确认对1603 房屋享有居住权主张的不成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一审裁定书下发后,李某不服,找到了在专注于房地产诉讼的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够在京云律所的帮助下,驳回一审法院的判决。京云律所指派罗红律师代理李某的案子,罗红律师与李某沟通后,制定了详细的诉讼方案,代理李某向二审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法庭上,金女士辩称,
不同意李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1.根据《城市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不满 13 周岁的子女与父母安置,李某父母已经享有一处安置房屋,其安置权已用尽,已不再享有涉案房屋的安置权利。2.房屋分配无需经过李某同意,与李某没有任何关系而且金某不可能在全家不同意的情况下私下变更承租人的姓名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错误。
针对金女士的辩称,京云律师罗红指出,
结合对方陈述及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涉案 1603 号房屋虽系公有住房,但该房屋是李某之外祖父秦大爷承租的公房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李某系当时拆迁的被安置人之一。
考虑涉案房屋的特殊性质及历史来源,现李某以其系被安置人为由主张其对涉案 1603 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益,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法院应予实体审理。
经过一番据理力争后,最终,在京云律师罗红的的不懈努力下,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指定一审法院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