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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遇到征地拆迁,但是房屋补偿不合理,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书,本以为能至少保住房子,没想到房子直接被各级政府联合拆除?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将通
遇到征地拆迁,但是房屋补偿不合理,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书,本以为能至少保住房子,没想到房子直接被各级政府联合拆除?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将通过胜诉案例为您具体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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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政府说要建设产业园,我家在征收范围内,本来以为这是件天大的好事,没想到这根本就是灾难!我家主体房和附属房等总占地面积有560平,当时工作人员来跟我们谈补偿的时候,说我们家就120平属于合法用地,剩下的440平都属于非法占地,所以只给我们其中120平的拆迁补偿。就补偿这么点,还不够我的成本钱,我怎么可能签这个补偿协议书!”盖先生气愤地向京云拆迁律师说道。
京云拆迁律师又向盖先生了解到,该项目在拆迁实施之前并没有发布征拆公告、没有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没有举行听证等程序。除此之外,在盖先生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书,未拿到补偿的情况下,有关政府部门就强制拆除了盖先生的房屋。京云拆迁律师向盖先生解释:该强制行为是存在严重违法情形,律师可以帮其维护合法权益。
得到京云拆迁律师的肯定答复后,盖先生委托京云拆迁律师为其代理,将县政府、县自然资源局、镇政府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县政府、县自然资源局、镇政府三者对盖先生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由三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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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
庭审中,县政府辩称,其制定了《县核技术应用产业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要求各职能部门依法推进项目建设各项工作。其中,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镇政府负责项目建设中的维稳工作,县政府并未实际参与到项目的建设工作中,因此,县政府不是盖先生所诉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
县自然资源局辩称,其与村、组就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将相关补偿标准进行了公示。由于该建设项目包括高度机密的军工建设项目,涉及到国家安全,部分建设所需的批准文件尚在办理中,但工程建设项目十分紧迫,为了国家安全利益,这才对盖先生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且部分房屋建设为违法占地。县自然资源局将依法对所拆除的房屋予以补偿。
镇政府辩称,其只是在得知有关单位在本镇辖区范围内因实施房屋拆迁,聚集了大量群众,增派人前去维稳,并没有参与或实施拆迁行为。因此,镇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首先,根据盖先生提供的照片和视频资料显示,涉案房屋被拆除时有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应认定其参与了涉案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另外,县政府作为土地征收主体,在盖先生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其房屋被强制拆除,且盖先生还提交了县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在强拆现场的照片,故县政府系该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县自然资源局认可实施了拆除行为,为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因此,县政府、县自然资源局、镇政府均为本案适格被告。
其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案涉房屋被拆除前县政府、县自然资源局、镇政府未履行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且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程序径直对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属于超越职权,程序违法的强制执行行为。
再次,关于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的案涉房屋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问题,根据在案证据,县自然资源局做出的相关违法占地及处理行为系其在推进征收工作过程中作出,该行为并不能成为本案被诉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依据。另外,县自然资源局并没有出具相关文件证明盖先生部分房屋建设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确定县政府、县自然资源局、镇政府对盖先生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