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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师事务所
2024-05-23 08:56:20
【摘要】在征收拆迁工作中,除去个人房屋拆迁、公司厂房拆迁之外,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公房拆迁。公房是指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正是由于租赁公房的产权不明,才引发了许多拆迁纠纷。那么在公房拆迁中,户籍在册多人,大家都是同住人,长期实际居住的人员能多分配征收补偿吗?哪些情形可以多分呢?一起通过下面这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在征收拆迁工作中,除去个人房屋拆迁、公司厂房拆迁之外,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公房拆迁。公房是指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正是由于租赁公房的产权不明,才引发了许多拆迁纠纷。那么在公房拆迁中,户籍在册多人,大家都是同住人,长期实际居住的人员能多分配征收补偿吗?哪些情形可以多分呢?一起通过下面这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情回顾
原来案涉公房的户籍在册人员除了刘女士和她的儿子之外,还有刘女士的母亲、弟弟以及弟弟的女儿。由于弟弟一家早已搬离该房屋居住,刘女士认为这套房子是她们一家的唯一住所,属居住困难人员,其应当获得更高份额的征收补偿。
弟弟对此并不认同,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无奈对簿公堂。经法院审理查明,最终判决该公有房屋征收补偿款453万余元,刘女士、刘女士之子共同获得272万元。
京云房屋拆迁律师说法
居住困难户一般要符合以下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本案中,刘女士一家、弟弟一家以及母亲六人符合居住困难户条件,可以享受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但各方所分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根据实际居住情况、是否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首先,刘女士是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刘女士及其儿子长期居住系争房屋直至征收,是实际居住人,对该房屋有居住需求,其应多分征收补偿利益,以解决居住问题;
其次,弟弟刘先生一家三口从未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且刘先生之妻的户口不在系争房屋内,弟弟一家三口均系因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员而取得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的权利,故理应少分。
公租房拆迁,补偿应该怎么分配?哪些情形可以多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房拆迁时并不是有户口就有拆迁补偿的,取得公房的所有权,才能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如果没有所有权的,只能获得安置补偿。
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在这个问题上,承租人在下列特殊情况,可以享有拆迁补偿多些:
(一)可以酌情多分配的:
1. 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款项包括金钱和实物,或者长期承担公房租金交纳义务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未成年人不能单独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其居住利益一般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安置。因此,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二)有两处以上公租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租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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