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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师事务所
2019-06-19 11:03:04
【摘要】 软硬兼施签协议 2015年1月末,A省B市C区人民政府D街道办事处E村村民委员会自命为“城中村”改造活动的拆迁人,启动了村里的综合开发建设。于是村委会成员发动
软硬兼施签协议
2015年1月末,A省B市C区人民政府D街道办事处E村村民委员会自命为“城中村”改造活动的拆迁人,启动了村里的综合开发建设。于是村委会成员发动各自的亲属以及村民开始做村民的工作,为了让大家签订村里定的安置动迁补偿协议。但这个协议给的补偿很低,并且村里也没有任何公告等。
抵不住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软硬兼施的综合攻势,村里大部分人都与村委会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拆除了房屋。不过李先生以及另外九户该村村民认为补偿过低并且拆迁办没有依法公布相关拆迁文件,选择了拒绝签订协议并委托了律师维护自己的权益。
依法维权没毛病
E村是一个城中村,城中村的土地性质一直是一个比较暖昧的问题,因为土地性质的不同直接决定了补偿标准的高低,且高低之间堪称天壤之别。于是,李先生等10户的代理律师向B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E村的相关土地信息。而后,B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公开了《关于B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证实E村早在2001年12月就已被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获知土地性质之后,李先生等10户的代理律师向E村村委会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违法拆迁行为。之后,E村村委会未再继续对李杨等10户实施拆迁。
在实际生活中,会有这样或那样的说法,这个时候就要我们来识别那些合理的,那些是不合理的,这个案件中,如果他们也像大多数人一样签字了,或者在不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被强拆了,那么李先生的房屋也就保不住了。相反,则可以保住我们的房屋不被违法强拆。
国土集拆的现状
1.主体问题:
首先要明确的一点就是,村委会是否具有拆迁主体的资格。答案很显然是否定的!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的主管部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而村委会等部门是协助政府进行该活动的部门,它既不具有主体资格,也不属于市县人民政府确立的房屋征收部门,所以不得主导征收补偿活动。
2.国土集拆:
指被拆迁区域的土地性质属于国有,理应按国有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但拆迁方却走起了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路线,按照地方政府出台的土政策自行确定拆迁程序、补偿标准。
目前“国土集拆”在地方拆迁,尤其是三线城市拆迁中出现的频率是比较高的。究其原因,无非就是拆迁方向钻法律的“空子”。
所以,国土集拆的现象还是有很多的,这个时候就要我们来仔细辨别。这样才能避免受到损失。必要的时候也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