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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师事务所
2024-05-09 08:47:06
【摘要】上世纪九十年代,何先生花了两万块买了本村姚先生的一间楼房,两人签了房契,何先生付清房款后,便一直在里面居住,但是两人一直没办过户手续。去年村里说要拆迁,何先生这间房也在拆迁范围内,何先生本来很开心,却没想到卖家姚先生找上门来,对方觉得当初卖房没想到要拆迁,现在反悔了,理由是何先生一直没主动要求办过户,属于重大违约,要解除房契,何先生想问,都过去近三十年了,对方还可以出尔反尔吗?
案情概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
卖家认为何先生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构成了违约,要行使法定解除权,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卖家诉求很难被支持。
首先,何先生已经按照约定支付给卖家2万元房款,卖家也已将房屋交付给何先生使用,房契没有约定何先生除了付款之外的其他义务,双方均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目的已经完全实现;并且,双方履行房契已经近三十年,卖家知晓该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也从未主动提出办理过户或者解除房契,早已经超过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限,所以,卖家现在反悔要解除房契没有任何依据,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