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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师事务所
2024-04-08 09:11:13
【摘要】现阶段的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些房屋被认为是“违建”,某 些拆迁方有时会以“拆违”做文章。但可以肯定的是,直接将无证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合理也不合法。而且即使认定为违法建筑,也不是随便就能拆除的。那么究竟是谁有权力来查处这些违法建筑呢?
现阶段的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些房屋被认为是“违建”,某 些拆迁方有时会以“拆违”做文章。但可以肯定的是,直接将无证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合理也不合法。而且即使认定为违法建筑,也不是随便就能拆除的。那么究竟是谁有权力来查处这些违法建筑呢?
律师解读
强拆分为“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行政强拆一般针对的是违法建筑,司法强拆一般针对的是合法建筑。在这里提到的强拆是指针对违法建筑的行政强拆。
从程序上来看,违法建筑的认定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至少需要立案、调查、听证、讨论等十步程序。不管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任何一点不符合法律规定都会导致违法建筑认定不合法。
其次,谁有权强拆大有学问,执行错了必然违法。
这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建设。这种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既是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主体又是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作出限期拆除的主体,而对于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此处的“有关部门”实践中有各种情形,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执法大队乃至少数地方公安部门参与共同组织实施;此处的“责成”程序实践中也各有不同,有的以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有的表现为内部行政程序,有的直接以政府名义催告当事人或者作出带有责成内容的强制执行决定,等等。
需明确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具有可诉性。在诉讼过程中,可视案件不同情况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或者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被责成部门列为共同被告。
那么,在拆迁征收领域中,违章建筑的类型主要有那么些呢?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2)、自建房,即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自建建筑物;
(3)、未经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且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农民私自转让取得;
(4)、占有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5)、未经批准占用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除了国家单位之外,私人企业及普通自然人没有资格去拆除所谓的违章建筑,而且到底是不是违章,建筑本来就应该由国家行政单位去进行认定的。即使是拆迁违章建筑,也需要有法定的流程和合法的手续,拆除违章建筑一般情况下没有补偿金。
京云律师温馨提示:看以简单的违法建筑强拆问题实际上法律规定非常复杂,看似“合理合法”的强拆决定也并非如被拆迁户想像的那样坚不可催。只要处处留心,多学习掌握些基本的违建知识,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识破“拆违”陷阱并非难事。